【港區國安法】支聯會涉未向國安處交資料3人判囚 鄒幸彤等上訴指原審不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2/06 18:22

最後更新: 2023/12/0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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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高等法院今開庭處理。(梁錦麟攝)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未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職員資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同被判監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案件今(6日)於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陳詞指,控方於原審期間曾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刪去大部分案情,辯方只能猜測當中的內容,原審裁判官亦就公眾利益豁免權拒絕申請人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以及容許國安處警司選擇是否回答問題,以致審訊不公。

3名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上訴方陳詞指,控方於原審期間曾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刪去大部分案情,辯方未能得知涉案組織等重要資訊,只能猜測當中的內容。此外,原審裁判官曾就控方提出的公眾利益豁免權拒絕申請人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以及在鄒盤問國安處警司,容許警司選擇是否回答問題,故上訴方認為原審不公。

上訴方續指,警方需先證實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方有合法基礎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而且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若警方只是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警方無權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

上訴方又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未有考慮《港區國安法》下,只規定「外國代理人」向警方提供資料。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法官裁決時未有犯錯,未有令上訴人面對不公平審訊,又指控罪是指上訴人未有遵守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已獲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聆訊明(7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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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